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人员过渡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7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过渡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以及少年宫、教研室、电教馆、教师研修中心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下列情况不列入本次过渡范围:
1.在2013年经初定(考试)或评审已取得新职称体系中相应中小学教育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特殊教育学校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
3.取得相应中小学专业技术资格但已离职离岗的人员。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
(一)原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含幼儿园)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含幼儿园)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含幼儿园)对应三级教师。
(二)原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对应正高级教师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对应高级教师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含幼儿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对应一级教师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含幼儿园)十一、十二级岗位对应二级教师十一、十二级岗位;原中
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含幼儿园)对应三级教师十三级岗位。
三、过渡办法
1.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到与之相对应岗位的中小学教师,直接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对应岗位;
2.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的教师,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按现聘任职务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系列中对应岗位。
3.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由于工作
岗位变动等原因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的人员,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系列。
四、过渡程序
1.各学校(单位)部署现有职称人员的过渡工作,组织教师填写《宿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1)逐一审核原有聘任手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原件)后,填写《宿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汇总表》(附件2),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后,报县(区)教育、人社部门审核。
2.各县(区)人社、教育部门审核无误后,以县(区)为单位填写《宿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汇总表》,报送市人社、教育部门审核后,市人社、教育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并办理相关过渡手续。
3.市直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教师职称过渡工作按上述程序登记、汇总、公示后,直接报送市人社、教育部门核定后,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并办理相关过渡手续。
4.市属其他行业办学校的教师职称过渡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直接报市人社、教育部门核定后,由市人社、教育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并办理相关过渡手续。
5.市人社、教育部门负责全市原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过渡工作,原初级职称人员的过渡工作由各县(区)教育、人社部门负责核定并联合下发文件。
五、有关要求
1.报送材料要求:《宿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一式两份;《宿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汇总表》一式四份,以学校为单位按过渡人员的职称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填写;《宿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统计表》一式三份;各县(区)、市直相关单位组织工作情况报告(含公示情况等)一式一份。各项材料纸质稿盖齐公章后和电子稿一并报送,电子稿请发送至电子信箱sqjyjrsc@126.com。联系人:陆丽丽, 联系电话:84389575。
2.报送时间:各县(区)须于2015年1月底前完成本地中小学教师职称人员过渡审核工作,按报送要求将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过渡的相关材料汇总分别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市职称办。
3.纪律要求:改革过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学校(单位)要严格规范过渡程序,准确把握过渡人员范围,逐人审查核实,依据新旧体系的对应关系进行过渡,确保无误,凡不在过渡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予过渡。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和公示制度,严禁弄虚作假,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此次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14日
1997-2013年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批文文号
序号 |
年 份 |
职称文号 |
备注 |
1 |
1997年 |
苏人复[1997]90号 |
|
2 |
1998年 |
苏人复[1998]184号 |
|
3 |
1999年 |
宿人通[1999]84号(苏人通[1999]285号) |
|
4 |
2000年 |
宿人通[2000]78号(苏人通[2000]339号) |
|
5 |
2001年 |
苏人通[2001]371号 |
|
6 |
2002年 |
苏人通[2002]323号 |
|
7 |
2003年 |
宿人通[2003]81号(苏人通[2003]246号) |
|
8 |
2004年 |
宿人通[2004]96号(苏人通[2004]327号) |
|
9 |
2005年 |
宿人通[2005]93号(苏人通[2005]328号) |
|
10 |
2006年 |
宿人通[2006]123号(苏人通[2006]298号) |
|
11 |
2007年 |
宿人通[2007]116号(苏人通[2007]319号) |
|
12 |
2008年 |
苏人通[2008]292号 |
|
13 |
2009年 |
苏人社(R)通[2009]110号 |
|
14 |
2010年 |
宿人社发[2010]228号(苏人社发[2010]465号) |
|
15 |
2011年 |
宿人社发[2011]325号(苏人社发[2011]520号) |
|
16 |
2012年 |
宿人社发[2012]355号(苏人社函[2012]538号) |
|
17 |
2013年 |
宿人社发[2013]311号(苏人社发[2013]406号 |
|
备注:以上文件号供各位老师在填写职称过渡相关表格时使用,填写省、市文件号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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